證監會發表有關客戶協議規定的諮詢總結,決定於客戶協議內加入新條款,即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中介人必須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而作出決定。

證監會決定於客戶協議內加入新條款。(資料圖片)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若中介機構招攬銷售或建議的金融產品並非合理地適合某投資者,新條款可讓投資者根據客戶協議提出索償。有關修訂將會為投資者帶來更公平的交易條款,以及防止中介機構就向客戶提供的實際服務作出失實描述。

設18個月過渡期

中介機構的所有客戶協議須於二○一七年六月九日(即從昨天起計十八個月)或之前,遵守新的《操守準則》規定。

證監會強調,設立十八個月的過渡期,主要是為了應付中介機構與現有客戶重新簽立協議遭遇實際困難而設。

不過,有證券行負責人表示,原本客戶協議富有彈性,但現在收緊客戶協議,新規定要納入合適性要求,慨嘆以後「搵食」將會更加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