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醞釀已久的《競爭條例》,將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生效。規管市場在香港顯得特別敏感,因香港素有世界最自由經濟體的美譽,這亦是不少人反對為競爭條例立法的主因。但市場是否「萬能」?經濟學家都知道市場會有失靈的時候,亦即依靠市場本身並不一定能讓資源在社會裏被最有效地利用。就算市場沒失靈,當經營者擁有市場權勢時,例如某商品市場中只有一個經營者,他一般會通過減低產量來抬高售價,獲取更高利潤,生產量偏低會導致社會資源利用效率的損失。

消費者未必受惠

競爭條例對經營者的兩方面行為作出規管:(1)經營者之間的合謀行為以達致更高利潤,例如經營者聯合起來抬高價格和分配市場(即分餅仔)以避免競爭。(2)現有經營者通過某些行為去阻止新經營者進入市場以獲得或保持自身的市場權勢。

政府通過競爭條例去規管反競爭行為存在困難,如何界定甚麼是要被規管的反競爭行為?例如兩公司合併會令合併後的新公司生產成本降低,同時新公司的市場權勢會因合併而增加,令產品價格有機會被提高。消費者利益受損,同時其他規模較小的經營者因生產成本高於新公司會被淘汰,這樣的合併有否反競爭呢?

你可以說消費者利益受損,這就是反競爭行為!你也可以說小經營者失去生存空間就是反競爭行為!但若從社會整體來看,情況會變得復雜,因合併帶來較低的生產成本,是整體社會的得益,跟消費者因市場權勢增加的損失那樣較大?要進行比較,就需要對各樣得失清楚地估算,這是困難的任務。

競爭條例也可是「雙刃劍」,一旦規管過度或刑罰過重,經營者會變成驚弓之鳥,一些創新但可能觸犯競爭條例的營銷策略不敢被推出。推出時亦有可能被其他經營對手以競爭條例攻擊,這樣反過頭來變成妨礙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