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斷推出辣招調控樓市,不過一三年二月出台的「雙倍印花稅」(DSD),措施下的換樓退稅安排昨天首次遇到司法覆核挑戰。

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的換樓客在一三年買入珀麗灣千呎單位。

該名入稟的換樓客為安頓一家四口,一三年沽出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換入一個珀麗灣千呎單位;但今年初,稅局以他是「二換一」,而非「一換一」為由,指他不符合退稅資格。該名換樓客不肯罷休,昨天興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稅局退還他買入大單位時27.3萬元額外支付的印花稅。

指稅例無列明「一換一」

換樓客Ho Kwok Tai在入稟文件強調,就連財爺曾俊華當日透過傳媒解釋雙倍印花稅時,亦只是用上出售「原來的物業」字眼,並無量化舊單位數目;如果措施只限制「一換一」,財爺應該講成是「原來的單一物業」。換樓客又明確指出,《印花稅條例》的額外印花稅條文,根本沒有處理「多個原來單位」,所以法例中指的「原物業」應含蓋「多個原物業」。

換樓客又批評,稅局對於為何「二換一」不可退稅,無提供充分理據。「雙倍印花稅」辣招下,首次置業或換樓客均毋須支付雙倍印花稅,「先買後賣」的換樓人士,如在購買新物業的六個月內出售舊單位,亦可申請退還原本多繳的印花稅。

案中的換樓客九五年結婚,一女一子先後於○七年及一三年三月出生,他指出,換入珀麗灣大單位只為家中添了新家庭成員,兩個舊翠怡花園單位亦一直由家人佔用,絕無投資成分,批評稅局無正確考慮其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