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常委、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中國及香港區前主席胡定旭被會計師公會(下稱會公)裁定在九十年代的新中港集團案中專業行為不當,裁決結果除涉及胡定旭,會公更被會計師公會紀律委員會罕有地狠批,會公並沒有做好「自我監管」特權及責任的專業團體角色。

會公陳錦榮表示,從新中港集團案中「學咗好多嘢」。

處分權或交財匯局

有業界認為,政府是想借今次的事件向會公施壓,為正推行的審計改革,將紀律處分上市公司核數師權力,移交給財匯局「開路」,並形容是洪良事件的「翻版」。

根據資料顯示,會公在○三年六月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新中港集團案,並於○九年十月才完成調查報告,歷時長達六年。

會公於○九年進行紀律聆訊,直至一三年十二月才公布裁決,但公布罰則又再拖多七個月。事件前後「拖足」十一年。

會公紀律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從業外人士組成的紀律小組中選派委任,故有業界指出,明顯是政府想借今次「拖足十年」事件,為將紀律處分權力由會公轉移給財匯局「增添籌碼」。

陳錦榮:學咗好多嘢

會計師公會會長陳錦榮表示,今次事件會公「學咗好多嘢」,強調紀律程序有其獨立性,會公所做有限,不能催逼紀律委員會主席,以免影響判斷。

他指,不能因為效率而犧牲聆訊公正,但同時亦明白效率重要性,故在審計改革中,也建議以補償形式予紀律委員會,加重其責任感,現時是採無償形式,即紀律委員會成員用自己時間才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