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發展局政策研究小組就本港新股上市機制建議於主板及創業板外,按不同風險、行業甚至不同股權架構,另設類別市場。

我曾援引九九年聯交所設立旨在吸納新興市場科網企業上市的「創業板」為例,指出原擬以「新興市場板」定名的創業板,基於客觀環境,實際與原來發展目標大相逕庭。

創業板推出不久即碰上科網股夢幻破滅,上市股份數目遠低於預期,股價低迷,交投稀疏,猶幸改轅易轍,兼納不同行業但未符合主板上市條件的企業掛牌,儼然成為「第二板」,惡劣情況才稍為扭轉。然而創業板設立逾十四年,至今年六月底,上市股份數目仍未逾200隻,總市值1,642億港元,僅及當時主板市值逾23萬億元不到7%;日均成交以今年六月份計,只有約4億多元,相對主板的500億元,實屬微不足道。

完善配套所費不輕

惟其如此,創業板發展至今已有一定認受性,某程度上輔助了具發展潛質但未達主板上市條件的企業,有機會透過市場集資拓展業務,存在價值毋庸置疑。不過,如果按建議在主板及創業板以外再按不同風險、行業,甚至不同股權架構分設不同類別市場,會否重蹈創業板當年的覆轍,給市場帶來沉重負擔?我認為必須慎重考慮。

按不同類別另設分類板塊,說來簡單,但需要完備配套。交易系統配置倒是毋須擔心,然而就個別板塊不同情況,必須制訂各自上市規條,如創業板一直擁有自己的上市規則。倘若將來設立類別市場例如「同股不同權」板塊,必須就「同股不同權」之下股東利益如何保障,以及其他規管等有周詳規則,如此類推,牽涉不同類別板塊的配套工作毫不簡單,據過去經驗,需要動用的資源不輕。

須審慎免重蹈覆轍

或許有意見認為,有關方面可考慮在現行「主板」或「創業板」上市規則之下,因應不同類別板塊加設附例,便可省卻為個別類別板塊重新訂定上市規則,我不敢肯定這是否可行,但看來機會不太高。以往創業板制訂上市規則,由編寫到交給上市委員會討論、審議通過,直至呈交證監會審批並付諸實行的經驗看,估計未來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時間將會不少。

這還沒有計算設立有關分類板塊之後的恒常性運作,包括監管及按需要對規則作出修訂等工作,倘若設立有關類別板塊後獲企業廣泛支持,發展蓬勃,自然十分值得;相反,若重蹈創業板當年的覆轍,門庭冷落、效果不彰,便平白浪費了市場資源,必須審慎行事。

(本文只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作者所屬任何機構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