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定三》(《巴三》)的流動性覆蓋比率要求(LCR)將於明年落實,分析料本港僅4至6間大型銀行成為要落實LCR的「第一類機構」,而明年開始香港共有3種流動性監管要求並行,毋須擔心監管不足。據了解,金管局已就初步分類意向與銀行進行非正式討論。

金管局文件顯示,「第一類機構」將實施LCR要求,其餘的「第二類機構」則只需符合較簡單和經修訂的流動性維持比率(LMR)。

新標準不設過渡期

金管局發言人稱,已根據去年七月發出的流動性諮詢文件中的分類準則,初步評估哪些機構可能被界定為第一類機構,並已就初步分類意向與有關機構進行非正式討論。金管局會在今年稍後作進一步檢討,以顧及有關機構在LCR於明年實施前的最新情況,因此分類結果尚未正式確定。

金管局剛於五月底結束LMR與監察工具的申報表諮詢,並再次提醒銀行,LMR的新標準不會有過渡期,銀行在今年九月開始試行每月申報。分析師認為,LMR是金管局予難以執行LCR計算方法的港銀「下台階」,加上港銀平均流動資產比率高達39%,高於法定的25%水平,毋須過渡期亦可達標。

分析師估計,被納入第一類的銀行僅約4至6間,主要原因是香港的銀行類型比較多元化,難以用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一刀切」方式處理,而且金管局在LCR和LMR之外,在今年針對貸款增長提出穩定資金要求(SFR),香港對銀行業的流動性要求相當高,不擔心因為無全面落實LCR出現流動性監管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