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制美國無先例
阿里堅持以合夥人制度形式上市,這「以小控大」和「同股不同權」制度,類似美國通行的A、B股制,facebook和Google都是採用這形式,但合夥人制度在美國則沒有上市先例,未來還須待美國證交會審批。
阿里創業時因欠缺資金而引入股東,導致創辦人持股被攤薄,主席馬雲與眾管理層及創辦人於阿里持股只有約10%,阿里在港初時曾提「A、B股制」遭拒,其後改以合夥人制,希望令合夥人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
然而,兩個制度相比,A、B股制度仍有法例依循,投票權低的股份,仍有機會集合力量來否決大投票權股東的動議,但合夥人制則可由極少數的合夥人不斷推翻其他股東的動議,最後達致合夥人意願,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學者抨「監管套利」
美國的A、B股制,一般而言A股售予公眾並支付股息,但一段時期沒有投票權;B股則由創辦人持有並具投票權,但一段時期內沒有股息。有投行指出,A、B股制和合夥人制都是同股不同權,所以有可能獲得美國批准,阿里便可永保江山。
阿里赴美上市表面上已成定局,但美國密歇根大學羅斯商學院教授Eric Gordon卻認為,阿里向美國提交申請文件可能是為向香港監管者施壓,以便讓阿里獲得它期待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一種經典的監管套利行為,向美國提交文件只是為了威脅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