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MONEY:金融彥勢:聯名買樓要諗清楚
筆者與王港有律師撰寫《捍衛資產》一書中,曾提及城中名人曾以女友名義購入及登記物業,但關係不能維持後,聲稱女友只是物業信託人,要求女友退還整個物業。現階段女友在上訴庭勝訴,但亦浪費了很多寶貴時間及訴訟費用(是次勝訴一方只獲敗訴一方支付七成訟費,況且不是所有費用都可獲被承認為訟費)。
除了饋贈及接受饋贈物業時皆須小心外,男女朋友聯名買樓亦須小心謹慎。雙方需首先考慮採用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方式擁有物業。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物業,雙方生前將無分彼此地擁有該物業權益。
關係破裂恨錯難返
但若然其後雙方決定賣樓,究竟雙方各自的權益是多少呢?若其中一方過身,在世的另一方是否應獲得整個物業所有權益?若採用分權共有,如何制定雙方各自權益比例?他們的權益是否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若一方已支付全數現金,而另一方以二十年按揭支付,權益又應如何計算呢?是否需要成立有限公司持有物業,再以公司章程及股東及/或董事協議訂立清楚條款,來釐定各人的權益及責任呢?
若未能解決以上問題,實不應聯名買樓,否則一旦關係破裂而對簿公堂,雙方將恨錯難返。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