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某些商業環境需要,愈來愈多公司或僱員主動要求放棄僱傭合約,改以顧問合約建立商業關係。一般來說,公司選擇顧問合約,可獲得不受僱傭法例所規管的優惠,從而增加營運靈活性及競爭能力。另一方面,僱員選擇成立顧問公司來簽署顧問合約,可有效管理商業風險及爭取稅務優惠。

僱傭關係切勿輕率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採用顧問有限公司簽署合約,不是胡亂成立一間公司便可以,必須小心分析業務及當中的風險,並考慮以下事項:(1)小心研究資產種類及本身面對的風險,安排合適的公司架構,例如股東比例、股東、董事、公司秘書安排等;(2)選取公司成立管轄的地方;(3)制定合適的憲制性文件及股東協議書;(4)董事會議紀錄安排;及(5)稅務安排,例如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尤其是第9A、第61和第61A條、相關協議及承諾、報酬方案及詳情等,從而爭取稅務優惠,亦可避免引發香港稅務局提出訴訟。

在簽署有關顧問合約時,要了解顧問合約內容所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高度警惕自己。簽署顧問合約就等於買賣期貨及期權,以補習社顧問合約為例,「三年內須在本補習社教學,期間不得在任何同類補習社任教」就是期貨及期權條款。「三年內須在本補習社教學」是期貨條款,有關導師須在三年內向該補習社提供教學服務 (期貨),來換取補習社給予有關教學酬金。「期間不得在任何同類補習社任教」就是期權條款,有關導師保證在三年內不會在任何同類補習社任教(沽出期權),否則該補習社可向導師索取天文數字賠償(行使到價期權)。被迫在合約中「沽出期權」,不論是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都涉及巨大風險。

僱員亦須小心留意另一種商業期權條款「續約權條款」,常見例子如「酬金加百分之二十,本補習社可以同樣顧問合約條款與顧問多續約三年」。僱員常常誤以為條款中「酬金加百分之二十」是「期權金」,白白在無代價情況下讓補習社完全控制續約權。

最後,僱員亦須小心審查擔保條款,萬勿草率提供個人無限制擔保予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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