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轉移監管 利益衝突上枱面
港交所旗下倫敦金屬交易所(LME),被俄鋁一紙狀書,捲入司法覆核程序。事件觸發港交所旗下聯交所,要把監管俄鋁的權力及責任移交證監會,直至有關司法覆核結束,目的顯然是規避潛在的利益衝突,因為LME是港交所附屬,而俄鋁是其有份監管的企業。以往港交所對內在的利益衝突,採避而不談或淡化的態度,應對這宗司法覆核,暫時轉移監管權,實際形同承認了利益衝突的存在,令這敏感問題擺上枱面。
眾所周知,本港奉行三層監管的架構由來已久,對這一監管體制的質疑,集中在港交所的前線監管角色上,主要是上市公司招攬生意,與上市公司監管者角色存在利益衝突。但有關話題爭議了多年,也推諉了多年,既沒有結論,也未促成甚麼改變,一直維持着原樣。這次終於因司法問題,出現港交所對個別上市公司,暫時「失去」監管權的現實,會否重新引發利益衝突之爭是後話,但相信引起利益衝突話題的機會很大。
不久前,就着阿里巴巴欲以「合夥人」機制上市,港交所疑似就「同股同權」放軟姿態,以便爭取阿里來港IPO,隨即引發市場的狂轟。除了質疑港交所利益衝突發作,其中就有人倡議,將上市科併入證監會,達致監管權的轉移,統合到證監手上。一時間整改呼聲甚強,當然結果是政府堅持體制不為所動,但角色衝突的存在,將繼續成為制度缺陷的死結,市場不時爆發爭拗的火頭。
當然,暫時轉移俄鋁監管權,是基於利益關連的司法角色衝突,與上市審批權的利益衝突,不能等量齊觀。然而,若拿兩者比較,始終是上市審批權帶出的利益衝突,弊端更大爭議更甚。正如有人指出,利益關連不僅體現在機制設計上,在人事設置上,上市委員會就是由一群直接或間接服務於上市公司人士主導,換言之,其獨立性惹疑。顯示對有關利益衝突的指摘,由整體表面直透深層。
儘管其後增加了雙重存檔的機制,但亦只是一種修補,並未因此能取信於市場。在被指涉及潛在利益衝突之外,手執監管權的港交所,又被指處理紀律行動效率很低,意味着未善用監管權或監管的敷衍塞責,這與證監的雷厲風行嚴打違規行為,形成強烈對比。致令市場質疑的邏輯是:港交所死死攬住監管權,但有權在手不善用,為甚麼硬要把權給你?
證券市場三層監管架構,在國際並非跟隨哪一國體制,應是香港獨有,但肯定不是「獨優」,否則哪來爭議不休?至於說到行之有效,則睇法頗為分歧,無論如何若說三層監管架構好到不能改動實屬牽強——這正是市場長期不明所以的所在。
今次港交所個別暫時轉移監管權,除了可能再引發以往那樣的爭議外,會否被引為再逼監管體制改革的突破缺口,還得拭目以待,因此該事件顯得敏感,引起關注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