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最新上市決策顯示,新股申請人過去在受制裁國家的業務往來,不會被視為不適合上市,可透過披露處理有關事宜。

現時歐盟、美國及澳洲等對若干國家如伊朗、古巴、敍利亞、蘇丹等,實施貿易或經濟制裁。港交所關注到若上市申請人在受制裁國家推行項目或經營業務,其潛在投資者、股東或其他或參與上市程序的實體會否受制裁風險。

港交所認為,若申請人於上市前已採取措施盡量減少被制裁風險,申請人過去在受制裁國家的業務往來不會使其不適合上市。為加強投資者了解申請人所承受的制裁風險,需要在上市文件當眼地方披露有關項目的詳情,包括合約性質及金額,以及向港交所承諾,集資所得不會直接或間接,用以資助或推動其在受制裁國家的項目或業務。

就分拆上市發指引

另外,港交所就上市公司將業務或資產分拆上市,以及進行反收購行動發指引信。前者方面,若兩家實體有持續交易,股東之間或出現涉及利益衝突問題,發行人應審慎考慮涉及衝突的問題,較常見的例子包括母公司業務重疊程度、日後與母公司潛在競爭程度等。後者方面,發行人必須確保將要收購的資產能符合新上市營業紀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