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水代罰款有益股民
證監會嚴打違規行為不但愈來愈主動進取,而且更見「實際」,不再僅用刑罰來懲治違規者,而是提出民事訴訟,將違規交易「還原」,迫使違規者「回水」,成功案例包括洪良及前摩根士丹利高層杜軍「回水」予股民及投資者。分析認為這種做法,較僅用刑事檢控,更實際保障投資者。
證監會過去對付較嚴重違規,多是在法庭提出刑事檢控,又或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聆訊,結果不外是判監、罰款或譴責,投資者沒有實際受惠。
洪良回購 杜軍退錢
不過,這幾年證監會改變策略,多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這項涵蓋面甚廣的「尚方寶劍」,透過民事訴訟,迫使違規者直接向投資者「回水」,洪良是開創先河的成功個案。
洪良○九年底上市,三個多月後即遭證監會勒令停牌,指招股書資料虛假及誇大財務狀況,證監會當時立即引用第213條向法院要求凍結洪良上市集資所得9億元。一二年六月民事聆訊中途雙方和解,洪良願意斥資10.3億元回購約7,700名小股東手上股份。
至於針對杜軍一仗,更是法院首度頒令內幕交易者需要向交易對手「回水」,證監同樣是引用第213條提出民事索償,已出獄的杜軍同意和解,願向297名投資者「回水」2,3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