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九月尾仍有風暴襲港,令筆者想起相關的索償問題。在政府的工程合約例如公屋,大型填海工程或私人工程例如興建私樓或大廈維修,合約上都有條款容許承建商向業主(政府、發展商或業主立案法團)索償因颱風或天雨而不能施工的日子。例如早前星期一的早上掛八號風球,那天上午不能開工, 儘管八號風球已於上午九時十五分除下,承建商仍可獲得一天的延期(Extension of Time下稱EOT)。

至於天雨問題,一般工程合約條款已訂出以香港天文台分區觀測站的雨量為準,而合約亦會訂出以哪一個站為準,通常會是最接近該工地的觀測站,現時天文台共有32個觀測站,覆蓋全港各區,包括機場以至南丫島。

另外,一般工程合約都容許在大雨後(即20毫米以上),承建商可以用該場雨後對工地的影響(即Consequence Effect)作為再延期的理由。現以另一例子作解說,如承建商指出因七月二十六日的大雨影響(根據尖沙咀觀測站的紀錄當日總雨量為65.4毫米),因此在七月二十七日要安排人手去做清除積水等工作才可繼續工程,理論上承建商可以同時獲七月二十六及二十七日的延期(EOT)。

只會賠償時間損失

除了賠償時間的損失,所有工程合約均不會就以上原因而引致的額外費用(例如工程管理人員當日的工資及地盤寫字樓開支等)作出賠償。讀者可能會問,既然業主肯賠償時間,為何不賠償金錢?答案是因為它不是由業主引起的,我們會將這些事項統稱為不可抗力(Act of God)。當然,一般私人工程合約甚至可以修改成雨水期都包括在工期內,而承建商受颱風或天雨所阻都不可索償工期。當然,這些風險已計算在承建商的標價內,所謂「有辣有唔辣」,業主宜衡量標價與時間哪方面重要。

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工料測量師 范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