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金融市場發展蓬勃,政府及監管機構不時修訂及加強規管,甚至提高監察力度,以維持本港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商譽。在收緊監管措施的情況下,企業在日常營運及投資方面,有機會引起訟訴,董事及管理層需承受負上潛在法律責任的風險。董事和行政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有助減輕董事和管理層執行業務的責任風險,及訴訟帶來的經濟損失。

D&O保險主要承擔企業管理人員,因履行職務的不當行為,例如以管理人員身份作出或試圖作出的行為,包括錯誤、遺漏、錯誤陳述、誤導性陳述、疏忽等,所導致的法律開支、財務索償及相關訴訟費。

賠償額高達一億元

香港上市公司管理層除了面對《上市公司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不斷修訂有關要求外,其他法例亦會增加董事及行政人員所擔當的法律責任。以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為例,新條例規管範圍由商品擴展至服務業,監管六種不良營商手法。若違反相關法例,公司負責人、董事及高級職員等均有機會被檢控。

現時本港保險公司提供的D&O保險,受保人並不限於上市公司要員,一般私人機構高層亦可購買。本港企業如要發展海外市場,尤其是美國等成熟市場,除了面對嚴謹的監管要求外,亦可能要應付消費者或公眾的集體訟訴(Class Action)。而D&O保險覆蓋全球主要司法體系,包括索償風險較高及法律開支高昂的美加地區,最高賠償額可達1億港元,以支援受保人在海外訟訴所需。

D&O保險一般保障在保單生效期間所訂明的法律責任,多以「索賠發生」為基礎,對於「訂約時已發生而雙方未知」之事故,承保之保險公司會負起理賠責任。此外,考慮到有董事及高級人員退休後仍會有機會面對訴訟風險,一般D&O保險更為退休董事提供長達八十四個月的發現期保障。當然,每張保單都有它的限制,企業要了解清楚保障範圍是否符合其業務的需要,亦要留意其中的不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