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就修訂專業投資者制度及客戶協議規定進行諮詢,其中建議將「合適性規定」納入客戶協議,以及客戶協議不應載有與《操守準則》牴觸的條款。雖然證監會今次建議修訂的目的是保障投資者利益,但如有關建議落實,未必對投資者有最好的保障,反而會增加投資者與證券商的爭拗。

首先,客戶協議應是建基於合約精神,協議應是公平及對等,如客戶協議不能載有與《操守準則》牴觸的條款,相當於要求中介人將與客戶簽訂的免責條款刪去,對券商並不公平。事實上,中介人一向受證監會監管,要依從《操守準則》,如將準則納入客戶協議,似是將監管責任推卸給證券商,造成券商與客戶不必要的法律訴訟。

上市程序審批已足

至於「合適性規定」是指規定經紀建議投資者購買產品時,需要評估其合適性及負擔能力。不過,現時在本港上市的公司及衍生工具,都經過一定嚴格的上市程序及有關當局的審批,而本港上市公司的透明度高,投資者在開戶時,應已明白購買港股及衍生工具的風險,若每次投資本港上市的公司及衍生工具前,都需進行「合適性規定測試」,是相當擾民。

過往涉及大規模投資者損失金錢的投資產品,多為場外投資衍生產品,例如累計股票期權,這些產品風險較大,建議可納入為客戶進行「合適性規定測試」。但場內產品則無必要納入,希望有關當局正視問題源頭,不要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