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在七月一日公布《關於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簡稱「金融國十條」),最有新意的是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或金融業對民間資本全面開放。

金融國十條認為,當前中國金融運作總體穩健,但資金分布存一定程度的不合理。金融市場的缺陷在於不能滿足經濟結構調整與升級轉型要求,允許民間資金進入金融業,是這次金融體系改革的重要方面,反映多年來一直呼籲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有突破性進展,具里程碑意義。

不過,金融業與其他行業有很大不同,不僅具有公共性的性質,而且所交易的產品是信用或對信用的風險定價。若內地金融市場無一個有效的監管制度安排約束,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將面臨巨大風險。

金融就是對信用的風險定價,信用則是個人、企業、政府等方式的承諾。在中國金融市場,其信用與歐美不同。歐美國家的信用是由市場演進而來,並通過有效法律體系與司法制度來保證。中國的情況完全不一樣,信用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而來,基本上由政府完全擔保或隱性擔保。

國有制產權進入金融市場,儘管效率低下,所受的限制與約束仍不少,但若民間資金進入金融市場,股權結構就容易導致過度使用其金融體系,把風險讓整個社會來承擔而收益歸自己。這就是為何早些時候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有較多限制。

民間資本覬覦厚利

由於金融業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的性質,以及信用完全由政府隱性擔保,當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時,民眾有可能對上述假定的實質也不會改變,從而把民間資本與其他所有制性質同樣看待,放鬆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的行為差異的了解。若制度設計不合理及管制不周全,風險很易暴露出來。

為何現在對民營資本開放?民間資本為何一直逼切要求進入金融市場?對於前一個問題,政府當然希望民間資本進入,能讓金融市場運作機制更為完善,形成有效競爭,同時利用更多民營金融機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及農村融資問題。而對民營資本來說,要進入金融市場,特別是銀行業,則是在於政府有嚴格的進入、價格及規模管制,銀行能夠輕易獲得高利潤。

開放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場,特別是銀行業,就要對金融市場的進入進行重大制度改革,全面開放對金融業的各種管制,盡早實現利率市場化,否則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後,經營模式也會模仿國企,要達到好的市場效果是不可能。

更重要的是,若信用不是通過市場逐漸形成,而是政府擔保,民間資本追求的自然是高風險經營,更易聚集風險,增加市場不確定性。最近「錢荒」可看到,商業銀行的國有化成分愈低,風險愈高,是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的現實考驗,要有相應政策去弊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