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已就其他地區保薦人的法律責任作研究。(資料圖片)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月曾討論加強保薦人監管,議員要求證監會跟進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內,保薦人對招股章程負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的情況。

證監會已就其他地區保薦人的法律責任作研究。(資料圖片)

已研究四個主要地區

證監會近日已作回覆,指已對英國、新加坡、美國及澳洲這四個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制度進行研究,它們的監管原則,是參與擬訂招股章程內容的人須為有關的錯誤或遺漏負上法律責任。

證監會指,澳洲及美國均無規定須為首次公開招股委任保薦人,新加坡及英國則有保薦人的概念。在新加坡,上市申請人須就上市委任一名「發行經理」,當地法例列明,發行經理是一名須對招股章程內容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的人士。

英國法例下,任何負責招股章程人士須負民事法律責任。英國目前並無特別針對招股章程或銷售文件中欠妥披露的刑事法律責任條文,但英國藉《2012年金融服務法》,規定任何人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欠妥的陳述或不誠實地隱瞞任何重大事實,即屬犯罪。澳洲及美國法例,規定擔任類似保薦人角色的包銷商,均須對招股章程負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