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響警號 售樓花急補漏
北京住建委發文,對房地產開發商住房預售(港稱售樓花)資金,申明規範監管,違規情節嚴重的將被暫停網簽。事情牽動就預售資金的監管,來一番更大範圍的掃視,發現對預售資金設立監管制度的城市不多,大部分三四線城市未實施或形同虛設,這情況已引起中央有關部委關注,並研究針對措施,一輪就售樓花機制的補漏,隨即在內地廣為展開。
其實,預售資金監管不善而致形成爛尾樓,已不是風雨欲來的風險,在浙江和廣東都出現了個案,就是房地產商收了預售資金後,部分不知所終,以致項目停工,交了預付款的業主惶惶不安,未知其購房能否落實。顯然,預售資金監管不善,以致造成爛尾樓已有個別實例,制度補漏防範大面積爆發,已是急不容緩。
住房預售資金監管有甚麼漏洞?主要是開發商在收取預售款後,資金未用在相關住房項目,被挪作他用或被捲款潛逃。補漏的機制是要求開發商開設專門帳戶,所收的預售款須足額存入,再從專門帳戶向相關項目承建商放款。從這個流程可見,是藉銀行充當了資金流向的監管者,熟悉國情者知道,開發商要作弊,這機制肯定是管不住的。
譬如,住房預售款須足額存入,怎知是不是足額存入,開發商天天預售不斷有網簽,難道要銀行天天盯住賣了多少套、交入帳戶多少錢?銀行會這麼做至奇,故實際操作還得靠開發商自報,足額存款亦得靠開發商自覺。另外,更大的漏洞是,誰又能保證開發商與銀行、承建商之間,不會基於利益聯手作弊呢?
要開發商守規矩得有嚴厲的懲戒,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以北京版本作為藍本,懲戒的阻嚇效應肯定落空,因為根本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典範。表面上對違規措詞嚴厲,但情節嚴重者也不過「暫停網簽」,即暫時不讓賣,這樣的懲戒哪個敢於作弊的開發商會怕?這樣的懲戒是不會有阻嚇作用的。
官府對開發商手下留情,就是對購房者的殘忍。監管的措施必須除了規例的屬性外,還要有法例的高度才夠阻嚇力。在香港的法律制度角度,挪用預售款以致項目爛尾,完全可以欺詐罪名起訴,換言之,內地如提升到這一高度,就不是「暫停網簽」可過骨的了,是會有刑責上身的。對於這等劣行,難道不應以法治之嗎?
北京版本的加強預售資金監管,不僅懲戒不足以阻嚇,「暫停網簽」作懲戒,還有一個很大的疏漏,就是懲戒企業而未追究責任人。事實上,在企業與責任人之間,追究責任人要比懲戒企業更緊要,違規作弊乃事在人為,這個「人」才是關鍵,責任人違規作弊,板子卻打在企業的屁股上,責任人又何來知痛改過?
關乎預售資金監管,從各地疏於建立機制或形同虛設,到訂立規條追責軟弱無力,充分顯露了多數地方,政府與地產商之間的「良好關係」,不破除兩者間監管與被監管的曖昧,要想彌補機制漏洞,有效保障購房民眾,防範出現大面積的爛尾樓,進而引爆房地產泡沫,就是不切實際的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