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房產稅試點,繼上海、重慶之後擴容,傳說既久的「這隻靴子」快落地,有望新增數個城市作房產稅試點。一方面說明滬渝試點,不足以有較完整的經驗,須擴大範圍;另一方面顯示當局推進房產稅的不捨不棄,可能滬渝試點的效果,證明對抑制房價作用有限,否則就不會見到當地房價不跌仍升,故此得擴大試點後,看看其他城市會否效果好些。

然而,由房產稅推出試點以來,就是一個具爭議性的「怪物」,不是名正言順的措施,由此注定了從試點到實行,要回應諸多重要的懸疑,不可能是順風順水的。首先在前提上,開徵房產稅的目的就未明確,到底是為了調控房價,還是擴大稅源以便消除土地財政?或者想兩者兼收,畢其功於一役?就此並不清晰。

由於房產稅是在調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其調控房價的取向似十分鮮明,如果是這樣,不光滬渝試點的情況,證明房產稅不是這劑藥,已開徵國家的經驗也說明,不是甚麼靈丹妙藥。如果對此當局心知肚明,實際目的就是首重擴稅源,但這不會開誠布公地大大聲說出來,因為當局尚有難言之隱。

開徵房產稅法理未通。實施試點後房產稅已「存在」,但沒有走立法程序,由行政入手說徵就徵。如果付諸立法,就碰到土地所有制難題,對私人沒有所有權,只有「租用權」,而且出讓土地已收取作為「租用」的地價,再徵收房產稅,稅上加稅的法律矛盾,顯然尚未釋除。

法理未通的另一點,房產稅作為直接稅,實質是加於居民的收入稅,在社會效果上有掠取財富的事實,對於富人可能無傷大雅,但對於窮人就成為濫徵苛稅。在消除貧富懸殊,以及增加民眾財富政策目標方面,明顯與當局的意圖背道而馳。何況,外國徵收房產稅,都對該稅收入有法定的,諸如道路、設施等公益運用,「取之於斯,用之於斯」,內地的房產稅未有相關明文,恐成一筆糊塗帳。

另一備受詬病的是,房產稅必然是最終由買房人承擔的,橫加於買房人的一筆稅。因為房產本已不是輕稅負的交易,內地專家一再指出,總房價中三成是土地成本,四成是各種稅費,還要額外再加一項房產稅,其作用只是更加抬高了置業門檻,令低收入者更難買樓。政府再貪財,也不能這樣開源吧?

事實上,市場預計房產稅很難成為全國統一的稅種,當局依然對房產稅提倡因地制宜的「創新性」和「差異化」,顯示不惜各地百花齊放,在「創新性」和「差異化」原則下,推動房產稅。果真如是,房產稅勢必淪為複雜稅種,並可能失控於地方的創新和差異。難道這是中央和民眾願見的嗎?

政府以調控為題,深度介入房地產市場,所謂愈來愈辣的手段,強化了行政權干預房市。結果,房價未壓下去,分肥的手伸出來了,調控的注意力聚焦於房地產,卻偏離對增加供應的傾注。政府拍地要收到盡,銷售收重稅費,售後再添收房產稅,說甚麼發展商暴利,豈及得政府暴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