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信託不一定是一件昂貴的事情,但絕對不會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舉個例子:曾有客戶要求成立信託,並以信託人購買物業來賺取租金,為其中一名兒子(客戶育有三兒兩女)的兩名未成年兒女提供資產及現金儲備。但客戶只信任其中兩名兒女,因此指定兩人出任信託人。

為目標訂立清晰描述

在這個「簡單」的例子中,可發現成立信託的目標不止一個:(1)客戶注入資金購買物業,並希望將來在適當的情況下餽贈資產予兩名孫兒,因此必須考慮資產承繼;(2)在任信託人找到適當情況下餽贈資產予兩名孫兒前,必須作出資產保護安排;(3)信託亦須應付受益人萬一出現無行為能力的風險;(4)為避免其他兒孫誤會,客戶亦要求信託達成某程度上的資產保密;(5)最後,信託須小心處理有關物業買賣,避免出現不必要的費用。

為上述信託目標訂立清晰描述後,專業信託顧問可與客戶商討以下事宜:(1)信託人的能力及合適性–即使客戶指定信託人人選,亦須與不同人選作比較;(2)有利於信託目標的司法管轄區;(3)該信託的管限法律/法律選擇;(4)如何向信託人作出要求及/或監管信託人;(5)信託架構;(6)獨立信託保護人–考慮會否指定一人為信託人,另一人為保護人以作牽制;或另聘專業信託保護人,以監管信託人;(7)注入及提取信託資產的條款、方式及時間;(8)成立人(即客戶)的控制權;(9)受益人的權利;(10)信託契據條文;(11)信託管理方法及(12)費用等。

聘獨立顧問查清需要

觀乎以上項目,不難發覺成立信託須關注及考慮的關鍵事項眾多,但大多數信託人公司基於本身的限制、僵化的信託契據處理程序、信託人公司本身的利益,往往引致有關信託不能達到成立人成立信託的目標。

因此,要保障成立人利益及達到成立信託的目標,成立人務必聘請獨立信託顧問詳細了解成立人的真正需要。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