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的審計,發現三家國有銀行違規放貸共逾二百五十五億元人民幣,其中部分就不具償還能力,或提供虛假資料發放的貸款,已成為不良貸款。此外,還查出虛增存款、信貸資金被挪用、違規發放補貼等行為,顯示像這樣的審計年年有,而每查例不落空,內銀違規可謂層出不窮。當中有些個案,更移送紀檢及司法機關立案,顯示情節非一般。

對國有企業審計,是一項建設性制度,從中發現企業的問題,加以糾正或追回損失。經驗一再證明,銀行是與錢銀打交道的企業,也是易作奸犯科、易出「碩鼠」的地方,其他行業的國企,也因為資產豐厚、現金流強,不乏資產侵佔行為。儘管許多企業在管治方面,名義上叫商業銀行,但市場化、商業化並不完全,表面上銀行設有內控制度,但許多時十分鬆弛,沒有強大的上級外力介入監控,難免鼠患成災。

即使國家有審計制度,都難杜絕銀行作奸犯科或違規,甚至某類違規一再反覆出現,屢揭不改,試想若無審計制度,只靠現行內控機制,銀行自己管自己,會是甚麼樣的亂象?因此審計成為內地銀行及國企合規經營的維護制度,是萬萬不能廢弛的,反而應當使之更為具備獨立性,更為具備執行力。最好成為「有牙老虎」,令作奸犯科或違規的不良用心聞之喪膽-這是市場所期盼的。

與這項好制度共存的,尚有堪稱壞的或不好的制度。內銀和國企的管理層,通常俱由政府負責人事委任,雖然企業實行的是股份制,但高管在意識上,並不認為權力是股東授予的,而認定是政府授予的,政府卻不介入監察日常經營,以致高管容易忘乎所以,在對政府負責,抑或對股東負責的分野中迷失。這與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體制,顯然不是同一路貨色,銀行企業管治所體現的負責制就很不同。

政府負責銀行高層人事委任,容易將官場習氣帶入企業管治,亦容易將貪污浪費的官場風氣「傳染」到企業管治中。儘管銀行設計了制衡機制,以及內部監察機制,但官官相衞的風氣,也很容易滲透企業,抵銷掉內控的效力,使制衡機制形同虛設。這就成為違規不絕的體制原因,所以人事委任制度須政府肯放手,改為董事會聘任制,不但能因應企業的需要去選擢人才,也可以令委任的信託管理者兢兢業業,克盡己任,從而令管治水平得到提升。

內地銀行尤其大型國有商銀,一般版圖廣闊、分支龐雜,中央控制對基層分支難免有鞭長莫及、力不從心的疏漏。以往某些山高皇帝遠的分行,其職員可以輕易捲款潛逃,搞掉銀行數以億元計的財資,顯見大型銀行局部失控是存在的。就算例行的審計覆蓋無遠弗屆,也未必就能監察入微、巨細無遺,防患於未然。要克服這一重大缺陷,最佳途徑還是要靠有效的制度建設,以各級分支內部完善的自我制衡,減少鼠患為禍,減少以至杜絕經常違規的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