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拗差餉地租過高勝訴

中電(00002)不滿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署方)就中電旗下發電廠等供電設施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因此就九九至二○○○年、及二○○一至二○一○年共10個財政年度的差餉、地租金額,提出上訴。

中電堅持,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時應將內地的輔助供電設施一併考慮;但署方意見相反。案件一○年初開審,土地審裁處昨裁定中電勝訴,就選作參考個案的○四/○五財政年度,其應課差餉租值由原先的約90億元大幅調低。

土地審裁處昨指中電的約30億元應課差餉租值計算方案較為合理;但實際是否會以30億元作為計算差餉、地租的基數,現仍是未知之數,因土地審裁處下令方案仍須作調整。

中電歡迎法庭裁決,表示會詳細了解判詞內容,以評估其對中電的影響及考慮下一步行動。

內地設施應一併考慮

以原先約90億元租值計算,中電○四/○五年度本需繳付約4.5億元差餉及約2.7億元地租;但若以30億元作基數,差餉與地租則分別會大幅調低至約1.5億元及約9,000萬元。

中電有向廣東大亞核電站「買電」,中電認為內地輸電到本港的供電設施等屬整個供電系統一部分,故計算本地設施的應課差餉租值時亦應一併考慮,中電故便得出約為30億元的應課差餉租值;署方認為內地設施不在香港,不應納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