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免遺囑爭拗

城中世紀遺囑訴訟一件接一件,頗讓大家感覺人生如戲。有朋友向筆者提問:「為甚麼利用遺囑送贈遺產予繼承人,會給繼承人帶來這麼多麻煩?上次官司已判基金公司獲得遺產,為何今次又會判基金公司不能隨意處理遺產呢?」

從英國及香港法庭遺囑認證訴訟案件的歷史發現,確立遺囑認證申請常受到以下因素挑戰:一、遺囑的訂立;二、立遺囑的能力;三、缺乏對遺囑內容的認知和贊同;四、不當影響;五、舞弊;六、偽造。要解決這個問題,財產擁有者必須盡早成立合規格的生前信託(Inter Vivos Trust)。

死後信託易受挑戰

若遺囑被判決已「餽贈」遺產給予某「指定」公司,但為甚麼這「指定」公司不能擊退有關的訴訟挑戰呢?在這裏,關鍵在於立遺囑者不是徹底地餽贈遺產給予「指定」公司,而是給予「指定」公司信託人權責,在接受約束和監管的情況下,把「餽贈」過來的遺產管理好。

利用遺囑為遺產成立信託,或利用遺囑餽贈遺產給予生前備用信託(Standby Trust),從技術角度來看,都可作死後信託(Testamentary Trust)來看待。一般情況下,死後信託不能像生前信託般,把信託人的責任及權利,在信託成立人生前由信託及信託契約完全地確立。在世紀遺囑事件裏的財產擁有者,生前若成功把財產注入生前信託,並由生前信託處理相關資產,一段時間後,律政司不能輕易向法庭申請挑戰基金公司的絕對話事權。

基本上,一般採用餽贈及分配給親人的這一類生前信託,信託人待信託成立後即會接替成立人,執行信託契約及參考意願備忘錄,作出恰當分配,給予有關受益人。

若任何人有不滿,可向成立人反映,若要求合理,成立人可更改意願備忘錄及/或作補充備忘錄。待一段時間後,受益人若無重大反對,在法理上將可被認定接受信託。若成立人需要信託人在其死後仍接受約束和監管,可在信託中委任信託保護人(Protector)。以上文章只作參考,讀者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