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爆倉不報可罰千萬

港府、金管局及證監會近日向立法會提交就規管場外衍生工具的立法建議,違反強制性匯報及結算責任者會被罰款,其中原訟法庭可對違反規定的人施加不多於500萬元的民事罰款,而金管局和證監會則可對違規的認可機構、核准貨幣經紀或持牌法團,施加不多於1,000萬元的罰款及予以譴責等。

任何人如其場外衍生工具的持倉超逾某個特定門檻,必須通知證監會。其姓名及持倉資料隨後須記錄在其登記冊內,以供公眾查閱。如有關人士未有在指明期限內,通知證監會而又沒有合理理由,即觸犯刑事罪行,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七年。

強制向金管局匯報

政府建議只對金管局設立的儲存庫給予認可,凡履行強制性匯報責任,必須向該儲存庫匯報。該儲存庫已由去年十二月起提供交易配對與確認服務,以配合港交所(00388)的場外結算所進行自願結算。儲存庫預期會由今年年中起提供交易匯報服務。港交所的場外結算所則會在今年第二季或之前開始運作。

政府同時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規定必須以電子方式把「權益披露」所作出的具報送交存檔,以改善程序。港交所現貨市場交易調查顯示,一一至一二年度本地個人投資者的交易佔市場總成交金額為17%,遠低於上年度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