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刑罰預告加重

在民企頻頻「爆煲」,上市公司質素備受抨擊下,雖然大部分保薦人聯署反對,但證監會最終仍決定落實保薦人需為有問題招股章程負上刑事法律責任。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實施時間要視乎立法程序,惟希望可於明年十月獲通過。

冀睇齊證券期貨條例

保薦人刑責最高是罰款七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歐達禮指出,在諮詢時有意見認為有關罰則未具阻嚇作用,證監會暫時不會修訂有關罰則,但會在隨後進行的有關招股章程制度中檢討,務求使該罰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類似罪行罰則一致。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認為,罰款及監禁水平,應提高至與刑事內幕交易、虛假及誤導聲明等罰則看齊。他並認為,新規定不會大幅增加在港上市的融資成本,是必須要做。

新華滙富融資董事甄文星表示,保薦人最關注是監禁,「哪怕是一天」,故根本不在乎未來是否還要研究加重監禁的年期。他並指,雖然有關刑責是針對保薦人商號,但個人如串謀在招股章程作出不真實陳述,也有刑責,而根據過往案例,串謀的定義很闊,容易入罪。

投行不滿董事易甩身

甄文星並批評,招股書的發起人是公司董事,但過去十多二十年,從未有董事因招股章程有問題而有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上市公司並非本地公司,董事也非香港人,而現時「出事」的往往又是非香港公司,令有關條例形同虛設。因此,要保薦人為招股章程負刑責,並不公平。

今次證監會共收到71份回應書,其中五家代表本港大、中、小、中資、外資、華資投行的律師事務所均反對施加刑責。

歐達禮承認,保薦人及律師反對刑責,但投資界(基金經理及其他機構投資者)贊成。證監會已釐清,刑責乃視乎保薦人商號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地批准發出載有失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而那些失實陳述對投資者有重大負面影響。

諮詢文件大部分建議會落實,但決定不採納單一保薦人的要求。新規定適用於明年十月一日或之後提交的上市申請。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投資界贊成保薦人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