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信託 目標為先

管理資產風險,成立信託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當然,成立有效的信託,首先要清楚確認信託目標。若然目標弄得不清楚,信託契據條款將自然不能有效地制訂,因此會令整個信託出現嚴重失誤。一般而言,成立人(Settlor)可選擇以下目標:(一)資產保護;(二)資產承繼;(三)生意業務承傳;(四)應付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五)避免遺產承辦或遺產稅;(六)資產保密等。

成立人及信託人公司亦須考慮:(1)有利於信託目標的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2)該信託的管限法律 / 法律選擇(Governing Law of the Trust / Choice of Law);(3)信託人的能力及合適性;(4)如何向信託人作出要求;(5)信託架構;(6)獨立信託保護人(Protector);(7)注入信託資產的種類、方式及時間;(8)成立人的控制權;(9)受益人的權利;(10)詳細制訂信託契據條文;(11)信託管理方法;及(12)費用等。

小心揀信託人公司

觀乎以上項目,不難發覺成立信託須關注及考慮的關鍵事項眾多,但大多數信託人公司基於本身的限制(例如:缺乏在有利於信託目標的司法管轄區成立信託的條件或經驗)、僵化的信託契據處理程序(例如:不合理地使用該信託人公司的信託契據範本)、信託人公司本身的利益(例如:利益衝突、不接受合理制衡、不合理免責條款、側重生意上考慮等等),往往引致有關信託不能達到成立人成立信託的目標。

因此,要保障成立人利益及達到成立信託的目標,成立人務必聘請獨立信託顧問詳細了解成立人的真正需要,仔細考慮及研究上述所有項目上不同選擇的利與弊,並按部就班地作出妥善安排。

信託人公司能否遵照信託目標來管理信託,實有賴適當的信託契據。若信託契據寫得不好,信託人公司就不能根據信託契據達到信託目標。另一方面,若信託契據沒有加諸足夠的責任及適當的監管於信託人公司,信託人公司會好逸惡勞,因循苟且。長而久之,就不難造成資金流失,業務決策失誤等問題。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