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沽空制度十四年不變

本港實施沽空制度已有十八年歷史,隨着市場壯大,可沽空股份數目亦不斷上升。

港交所(00388)最初是於一九九四年一月推出受監管的沽空試驗計劃,按照該計劃,當時可作沽空的股份只有17隻,而作沽空交易時,不能以低於當時最佳賣盤價進行(賣空價規則)。

沽空申報料六月實施

該計劃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修訂,增加了可作沽空的股份數目,並取消賣空價規則。其後亞洲金融風暴來臨,因應市場變化,賣空價規則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再度實施。

現時有關可沽空的股份準則多年來未有調整過,除了市場過去多年增長迅速外,近年環球金融市況波動,檢討沽空的規則也就「順理成章」。

此外,證監會亦預期於今年六月十八日會實施沽空申報制度,例如淡倉總額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02%,或淡倉總額的市值達至3,00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便須每周向證監會作出申報。

恒指國指成分股適用

淡倉的申報制度只適用於恒生指數成分股、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成分股,以及證監會指定的其他金融股份。

證監會將於收到淡倉報告的一周後公布每隻股票的合計淡倉量。若違反申報責任證監會可施加刑事制裁,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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