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角色「三權」分擔

強積金制度成立的目的,是為港人提供退休保障,故制度上設有多重機制保障強積金成員的利益。本欄上期講解了強積金制度下的三度防線,今期將介紹投資經理和保管人在強積金制度下之角色。

強積金設立的投資經理及保管人制度,提供猶如「防火牆」的功能,把投資與託管工作獨立於行政及統籌事宜。按照現行強積金條例,受託人、投資經理和保管人各有功能,獨立運作,在保障成員利益上發揮莫大作用。雖然投資經理和保管人均由受託人負責甄選,但有關條例列出明確及具體甄選要求,受託人必須循此方向慎重甄選,確保有關安排符合法例要求。

投資經理規管嚴格

投資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處理成員供款的投資,即提供符合強積金條例要求的基金組合予成員選擇,並須按有關要求,在不同市場進行交易及作出適當的投資決定。投資經理在香港須由證監會發牌並受其監管。投資經理亦須就計劃資金的投資,備妥足夠的控制與保障措施,確保計劃成員的利益得到妥善保障。

為了分散投資風險,並讓成員有充裕的基金選擇,受託人可同時提供由不同投資經理管理的投資項目予成員。受託人除了提供各種基金予成員揀選外,亦必須提供投資只限於銀行存款或優質貨幣市場的金融工具,即強積金保守基金,讓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成員,考慮將資金投資於這類風險較低的項目上。

保管人專責看管資產

此外,投資經理亦須遵守強積金條例訂明的投資規限,如股票基金中,單一股票項目不可超逾成分基金的資產總額10%,且必須接受積金局及受託人監管,確保其投資對象及內部監控措施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規則。

強積金條例以保障成員資產安全為大前提,保管人負責看管計劃內的資產。在法例上,保管人須為香港認可的財務機構,並須符合其他股本及淨資產的要求等。若保管人因疏忽而令強積金計劃出現任何損失,須承擔有關責任或賠償。保管人每年須接受獨立核數師核數及向受託人提供核數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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