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文件重點一覽
‧建議新制度應由金管局及證監會聯合監察及規管。
(a)金管局負責監察及規管認可機構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
(b)證監會負責監察及規管持牌法團及其他人士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
‧建議引入強制性匯報及強制性結算責任,但最初僅適用於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其後會分階段擴大至其他利率衍生工具及外匯衍生工具,以至股票衍生工具等其他資產類別。
‧建議的強制性結算責任將規定合結算資格交易會經由指定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結算。
‧建議規定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主要參與者(認可機構除外) ,若它們作為中介人,須根據該條例申領牌照(第11類受規管活動)。
‧建議讓證監會能對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上不受證監會或金管局以中介人身份監管,但其持倉會引起潛在系統性風險關注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實施一定程度的監管監察,包括飭令減低持倉。
‧根據該條例第398條,在向立法會提呈有關附屬法例前會先公開諮詢,目標是在下年度的第一季,盡可能符合20國集團承諾所定的時間表,即在2012年底前實施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