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交易監管大戶走唔甩

監管機構致力加強監管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力度,昨日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擬加強證監會權力,建議從事相關活動的機構或中介人,必須申請新增的第11類牌照,同時建議引入規定,賦予證監會對持倉引起系統性風險關注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實施監察權力,必須提供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資料,以及減低持倉,諮詢期將於下月三十日結束,最快二○一三年一月初實施。

中介機構要攞新牌

○八年金融海嘯,凸顯場外交易衍生工具透明度不足,因此金管局及證監會就本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提出建議。文件指出,在資本、資金流動性及其他相關要求上,認可機構(如銀行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活動,現已受金管局監管監察,為填補可能出現的監管缺口,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非認可機構,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建議新增的第1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 從而將在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活躍於提供交易、顧問及結算代理服務的中介人納入監管網。

不受金管局及證監會監管的大型市場參與者,同樣需要履行若干責任及規定,例如提供其場外衍生工具活動的資料,以及按證監會要求減低持倉。證監會將訂明定量準則,以界定在港營運的大型參與者,並估計這些門檻會顯著較現時有關強制性匯報責任的門檻為高。

大額交易集中結算

文件又建議,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應由指定的中央交易對手結算所(CCP)進行結算,但設有特定結算門檻,只在交易雙方超越有關門檻才需在CCP結算。金管局及證監會的構思是以絕對金額及參考名義價值來設定結算門檻,正在收集本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活動的數據,用作決定適當的門檻,並且會每三年檢討一次結算門檻。在評估是否超越特定結算門檻時,將檢視有關人士在對上六個月的月底持倉名義平均值。金管局貨幣管理部助理總裁劉應彬表示,每個產品類別會有不同結算門檻,希望可涵蓋大部分市場活動。

渣打香港認股證銷售董事翁世權表示,將過去不受監管的活動納入監管是大勢所趨,可加強投資者信心,如有機構動機不良,監管機構較易發現。他不認為會導致場外交易成交萎縮,影響屬短暫性。市場人士表示,場外衍生工具很複雜,日新月異之餘,同時是「度身訂造」,監管機構未必完全明白,必須要加強培訓來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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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劉應彬(左)稱,建議列入匯報只限利率掉期和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右為證監會市場監察部高級總監梁仲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