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上市要求收緊

繼證監會提高本地合成ETF抵押品要求,港交所(00388)亦發出指引信,收緊投資公司部分上市要求。為確保投資公司的證券只售予專業投資者,投資公司需將每個買賣單位最低認購額訂為50萬元,港交所將因應情況適時調整。投資公司需至少有300名股東,市值不低於1.5億元。

關注董事利益衝突

港交所審批上市時亦會考慮其風險監控及合規措施,確保其遵從本身的投資目標和規則,以及檢討其投資組合與監察有關風險。對於投資公司董事、投資經理/顧問的資格,指引信列出詳細要求。港交所曾在一個案中,認為投資公司的執董及投資經理的董事不是擔任此等職務的人選,因為此前該等人士管理的投資組合規模遠比該公司為少;部分投資組合的往績紀錄不長等。

指引信亦關注利益衝突,指出若執董身兼投資經理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投資經理同時管理投資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資金,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投資公司必須證明其有內部監控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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