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買賣須股東批准

港交所(00388)昨天發表有關除權交易與股東批准的諮詢總結,決定修訂上市規則,股份應在獲得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後才可進行除權買賣,六月二十日生效。

交易所修訂條文,包括避免股份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記錄日期須設定為股東批准日之後至少第三個營業日(即至少提供一個交易日作附權買賣);在股東大會後至少需有一個附權交易日;及規則修訂將適用於所有須經股東批准的有條件權益。

與海外趨一致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有關修訂讓香港與其他主要市場的做法趨於一致,消除市場在股東批准相關權益前進行除權買賣所帶來的風險。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掌握人民幣國際化經驗,開放資本帳應按循序漸進推行。最直接是擴大和延續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及合資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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