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盈分拆大計遭駁回

電訊盈科(00008)以商業信託分拆電訊業務上市的大計出師未捷。電盈昨日發出通告,指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上周四(廿一日)駁回有關申請,電盈已表明將提出上訴,及要求上市(覆核)委員會覆核。受消息拖累,電盈股價昨日急跌2.18%,收報3.14元。

若上訴失敗將提覆核

電盈指,昨日的通告是應港交所要求而發出,惟當中未有具體交代上市委員會否決電盈分拆申請的原因,只強調電盈認為委員會所持的理據並不充分。港交所發言人昨日接受查詢時拒絕就個別事件置評。

按電盈的通告指出,集團是根據上市規則的《第15項應用指引》提呈。由於該指引適用於上市公司將旗下業務分拆在本港或海外上市的申請處理,所以分拆申請被駁回將影響電盈在本港或海外分拆上市計劃,若上訴再被駁回,電盈可能訴諸司法覆核一途。

Webb促披露駁回原因

按《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提出分拆申請時,其中一項條件,是公司於分拆後所保留的資產在過去五年須具備最少三年每年5,000萬元的盈利紀錄。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估計電盈被駁回原因,可能與未能符合「母公司經分拆後餘下之業務」,及「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的若干條件有關,認為電盈有需要披露上市委員會駁回的原因,及電盈為何不同意裁決。

Webb估計,今次駁回與電盈想以商業信託形式分拆無關,如證監會想在港引入商業信託,必須先釐清若干爭議,例如究竟是證監會抑或是港交所作為商業信託的主要監管機構;他建議只需持有50%股權便可更換商業信託的經理人,因現時更換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核數師亦只需50%股權;信託人及經理人必須分開,好讓信託人可以照顧投資者的利益及監察經理人的表現;商業信託的單位持有人可以投票選信託的董事;以及商業信託需遵守收購合併守則。

小股東轟鋪路私有電盈

電盈小股東大聯盟成員陳仲翔對上市委員會的決定表示歡迎,認為此舉可有效保障小股東利益,並再次質疑電盈將主營電訊業務組成商業信託獨立上市,只是為電盈私有化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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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盈表明會對分拆業務上市遭拒提出上訴。圖為電盈董事總經理艾維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