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調解中心後年成立

金融調解中心後年成立

政府決定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解決個人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糾紛,預期二○一二年中前成立,超過1,900家受金融管理局及證監會監管的金融機構,需要強制成為調解計劃成員,中心成立費用約1,500萬元,之後每年營運成本估計5,500萬元,政府、金管局及證監會將分擔成立費用及首三年開支,之後經費則由金融業及申索人分擔。

政府預期調解中心每年處理2,000宗個案,市民使用調解服務費用1,000至2,000元,仲裁服務約5,000元。由提交申索表格到完成調解,預計在三個月內完成。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調解中心會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處理金融糾紛,料可為消費者提供費用較相宜途徑,快捷處理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糾紛,如調解不果而申索人願意,可將糾紛提交仲裁。

調解中心成立前的糾紛個案,將按現時方法,例如交由金融機構與客戶處理。為免調解中心服務被濫用,政府將申索人提交表格的費用,由原本建議的100元,調高至200元;索償金額少於10萬元,申索人的調解費用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但金融機構的調解費用維持5,000元。

保險積金暫獲豁免

調解中心最高申索金額維持50萬元,計劃暫時豁免保險及強積金兩個界別,但透過銀行銷售的保險及強積金產品則包括在計劃內。就廣泛影響的個案(例如之前發生的雷曼事件),政府原建議在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及最終執行紀律行動前,調解中心應暫停處理有關個案,但現時決定除非監管機構有異議,調解中心可同時處理有關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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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強表示,調解中心會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處理金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