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常仁公司判賠4500萬

劉常仁公司判賠4500萬

印尼財團De Monsa股東劉常仁於○七年十月至○八年一月,代表旗下兩公司簽訂三份買賣協議,斥資共逾3億元購入貝沙灣、荊威廣場及力寶中心物業,但全部沒有成交。

買方堅持劉常仁涉案時患了癡呆症(現稱腦退化症),不知自己的所作所為,現要求取消交易。

不過,高院經審訊後,昨日認為劉常仁簽訂買賣合約時,並沒有癡呆症,裁定劉的公司須賠償共4,400多萬元差價損失予三賣方,另外要賠償地產代理美聯1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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