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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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狂鋤保薦人

今年新股活躍,但質素引起關注。繼今年三月「出手」勒令半新股洪良(00946)停牌後,昨天證監會炮轟保薦人及上市申請人,指近期的上市申請文件水準下降,並力數「五宗罪」,包括保薦人沒有在招股章程初稿內識別上市申請人與分銷商及供應商等的重要利益關係,部分礦業及海外註冊成立的上市申請人訊息披露亦不足。

證監會早前已指出,保薦人規管制度已實施三年,今年會檢視保薦人制度,但至今仍未披露具體詳情。市場人士相信,不排除證監會將加強規管保薦人的力度。

兩個案出現嚴重缺失

昨日,證監會在《雙重存檔簡訊》中指出,截至今年三月止六個月內,該會透過聯交所接獲68宗上市申請,須就當中60宗提出意見,另有兩宗申請所遞交的文件出現嚴重缺失,比例達到九成,證監會須待申請人作出重大修正後才再作審批。證監會指,由於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質素下降,證監會需在第一輪審核時已就很多事項提出意見,關注保薦人預備上市申請文件時的盡職審查工作未達標準。

在多宗個案中,保薦人沒有在招股章程初稿內,披露上市申請人與某些人士(如分銷商及供應商)的重要利益關係。在一宗個案中,上市申請人的分銷商本身是其前僱員,經監管機構多次要求後,保薦人才進行額外盡職審查,確定該等前僱員是如何籌得資金,以支付成為分銷商所需向上市申請人預繳的大筆首批採購款項。

不少上市文件草擬本,亦未有充分解釋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表現。在一宗個案中,招股章程初稿就申請人財務表現提供的資料更可能嚴重失實,但由於上市申請人在會計師及保薦人辭任後撤回上市申請,證監會未能再作跟進。

保薦人盡職審查失責

港交所(00388)近年積極拓展礦業及海外公司來港上市,證監會昨特別提到,有礦業上市申請人沒有披露足夠資料,供投資者對其業務計劃可行性作有根據評估。部分於海外註冊成立的上市申請人亦沒有全面披露投資者需承擔的風險及責任,包括披露股東的權益、資本收益及股息繳納稅款等。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指,對上市申請進行盡職審查,是保薦人而非監管機構的責任。若要待監管機構通過審閱文件提出質詢,有關方面才作出披露,只會使上市過程缺乏效率及受到延誤。

有投行人士指,由於不少海外公司是成立於最近才獲接納為符合上市規定的司法權區,故希望監管機構將披露要求列清楚,讓以後來港上市的公司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