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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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規添債追董事

本文重點
港府發表企業拯救程序的諮詢總結,建議訂立條文,賦予清盤人權力向法院提出申請,使公司董事或幕後董事須為公司在無力償債下營商招致的債項,負上個人民事責任。相信有關條文有助打擊無法償還債務下仍繼續營商(如招收會員)公司,例如瑜伽中心等。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梁志仁表示,董事須為公司在無力償債下營商招致的債項負上個人法律責任,但前提是他們當時知道或理應知道公司已無力償債,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變成無力償債。

料明年中提草案

政府將在本月十九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介有關諮詢總結,梁志仁預計最快明年中可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