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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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保薦人報告 當局責無旁貸

港股年內在做好的時段,都伴隨出現一浪接一浪的新股上市潮。潮起潮平之際,有些監管的疏漏暴露出來,顯示潮湧之時,沙泥俱下、蝦魚混雜的現象。有的新股上市大玩「圍飛」把戲,有的新股上市後盈利「變臉」,同招股預測完全是兩回事,種種情況困擾市場。證監會較早前罕有出招,飭令個別半新股停牌,破天荒地採取凍結集資所得的行動,顯示對新股保薦人操守與盡責的關注。

自○三年實施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後,證監會的調查權力已較以往大增,對保薦人採取紀律行動,年皆有之,但一般都屬「輕描淡寫」之類。而至年內須採取激烈行動,合理的解釋只能是「輕描淡寫」的紀律行動未能產生阻嚇效果,以致監管機構被當作「無牙老虎」,而罔顧操守與盡責的事件愈趨惡劣,遂有破天荒出招。

以現狀而言,公司上市後監管涵蓋較嚴,公司新股上市的監管較鬆,從證券報告可見其中分野。新股上市後盈利大走樣,或者需要連番「抽水」,上市時的證券報告就難逃花假嫌疑。美國應對金融危機行動,針對有關疏漏強化了把關,睇緊了保薦人的證券報告。本港監管有必要與時俱進,改進對保薦人的監管,規範保薦人證券報告及盈利預測是應分之舉,但願近期的紀律行動是改善監管的先聲。

改善保薦人監管機制,要解決的突出問題,一是獨立性不受干擾,二是市場訊息要對稱。保薦人獨立性是「先天」的缺陷,那是因為保薦人與上市企業的利益牽連,這是不易取信投資者的。在現行保薦機制上,投資者的信任源於凌駕於保薦人與上市企業利益瓜葛上的監管制度,一旦監管缺位或形同虛設,投資者何異於盲目誤信?因此,保障保薦人的獨立性,監管機構責無旁貸。

市場訊息對稱,要義是散戶投資者與大戶機構投資者,對稱得到有關上市企業的資訊。根據會計界的觀點,新股上市時,谷大盈利時有發生。顯然,一些瞞天過海的伎倆,大戶睇通透,而散戶蒙鼓裏,同是一盤數看出不同的玄機,是不乏個別的事件。現時模糊的是,用作上市的證券報告是否造假,究竟是保薦人的責任,還是監管機構的責任?上市的證券報告是否需經嚴格的會計審核,強化訊息的透明度及對稱性,應得到充分體現。

訊息對稱不是上市企業的個別問題,而是市場普遍性問題。較早前涉及一些上市企業的期權操作,就是一大漏洞。場外有大量上市企業的期權合約,大戶洞若觀火,因應市場而動;散戶一無所知,停留於表面訊息的判斷,難免事後招損。上市企業的訊息不對稱,與市場普遍性問題是相通的,都顯示監管機構需要就此作長期的關注,以及作出有效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