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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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昭明撤延長破產得直

已除牌的前上市公司耀榮明泰,其前主席鄭昭明○二年十二月被頒令破產,但他不但未能於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令,更先後於○六年及○八年被延長破產期兩年及十八個月。鄭昭明堅持根據法例,法院僅可延長破產期一次,鄭早前上訴推翻第二次延長破產期頒令。上訴庭昨一致裁定鄭上訴得直,指法院並無司法權第二度延長破產期,釐清了有關法例的灰色地帶。

根據破產管理署(下稱署方)向上訴庭呈交的資料,鄭昭明是首個被兩度延長破產期的人士。

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令的《破產條例》條文於九八年四月生效,鄭昭明堅持修例是為了給予破產者重生機會,但如果被多次延長破產期,便達不到預期效果。上訴庭認同鄭昭明一方對《破產條例》的字眼及意思的分析,指破產者的最長破產期限應為八年。上訴庭認為如以八年作最長破產期限,多次延長破產期可能會超出八年的期限,因此推論《破產條例》根本無意多次延長破產期。

上訴庭又指法院並無司法權力作出超過一次的延長破產期命令,故裁定鄭昭明上訴得直,撤回第二次延長破產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