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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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嚴懲濫用

內地調控樓市措施不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通知,規定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者,按照規定收回,並取消其在五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住建部本周一表示,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已發出《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收回單位 禁再申購

《通知》要求,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說明或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五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另外,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