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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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銀關注重設資本下限

本文重點
消息透露,銀行公會已就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諮詢有關加強銀行資本及流動資金的建議,向金管局反映初步意見。其中部分銀行關注建議增設資本緩衝之餘,還要就個別產品設資本下限(capital floor),或會引致重複計算資本情況。有業界直言,金管局未必願見銀行過於進取大做按揭貸款,故擬重設資本下限。

憂資本重複計算

消息稱,銀公對建議無太大爭議,已向金管反映初步意見。意見提到建議在最低資本要求以外增設資本緩衝的同時,又為個別產品設資本下限要求,或出現重複計算資本情況。

一名銀行界人士指出,自○七年推行巴塞爾資本協定二以來,凡採納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的銀行,其個別產品亦要符合資本下限要求,下限水平為10%。有關資本下限要求已於去年底屆滿,惟金管局於今年初向銀行重提此要求,並擬於今年再度執行。

本港中小型銀行大多採用標準法計算資本,而大型銀行則主要採用內部評級法。在標準法的計算下,住宅按揭貸款風險權數為35%,若以內部評級法計算,由於本港按揭貸款拖欠比率極低,有關風險權數或低於10%。故理論上若沒資本下限要求,採用內部評級法的銀行便可釋放更多資金承做按揭貸款。

有業界相信,金管局為免銀行承做按揭貸款時過於進取而承受太大風險,因為一旦市況逆轉,或對銀行體系構成風險,故冀再引入資本下限要求,助銀行管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