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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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糾紛倡調解仲裁

雷曼迷債事件引發大量有關金融機構違規銷售的投訴,政府將於今天公布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建議的諮詢文件。消息透露,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建議,是以調解方式解決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需要雙方同意,採用的人士亦需要支付行政費用,但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經費開支,應不涉向金融交易開徵新收費。

消息指出,政府已參考外國有關經驗,及應用本地情況,建議有關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採取「先調解、後仲裁」的機制。

現有途徑效率成疑

政府考慮到傳統訴訟涉及時間、訟費等,令人質疑現行糾紛解決程序是否有效率,相反,調解愈來愈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方法,甚至是更可取方法。仲裁個案將由專業人士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