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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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信向11客戶回購迷債

證監會與高信投資顧問就雷曼迷債的銷售達成協議,高信自願向全部十一名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條款與先前迷債分銷銀行向客戶提出的相同。這些客戶已接納建議,並與高信簽訂回購協議。高信並非迷債的分銷商,但曾於○五年九月至○六年一月,買入迷債後再銷售予十一名客戶,銷售總額達257萬元。

檢討結構產品銷售

高信與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協議,當中高信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同意立即實施加強的特別投訴處理程序,務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決有關銷售及分銷迷你債券以外的其他結構性產品的所有投訴;委聘經證監會批准的獨立機構,檢討結構性產品的銷售系統及程序,向證監會呈交檢討報告,並承諾落實該獨立機構提出的所有建議;委聘經證監會批准的具資格第三方,檢討及改善處理投訴的程序,並承諾落實由該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議。

高信同時預留一筆3.84萬元的款項,付予香港證券專業學會,用作舉辦一系列研討會或培訓課程,內容包括向散戶銷售投資產品時須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的相關合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