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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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銷售關 何懼冷靜期

證監會發出「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諮詢文件」,就雷曼迷債事件暴露的監管及銷售手法問題,從統一產品標準、利益披露、銷售過程、投資者分類,以及設立冷靜期,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不過,市場的焦點似乎主要落在「冷靜期」之上,銀行界尤其擔心容許投資者「縮沙」,會造成混亂。其實,如果整個銷售程序受到嚴格監管,相信在冷靜期撤銷交易的情況不會普遍,毋須視此為洪水猛獸。

本港的銀行早已成為主要的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它們對設立冷靜期有戒心,完全可以理解。道理很簡單,統一產品標準、披露佣金收入、全程記錄銷售過程等,只是一次過的改變而已,較為容易掌握。相反,投資者會否在冷靜期撤銷交易,便不是金融機構可以控制,當中更可能涉及已開展的投資,成本由誰負擔,的確需要釐清。不過,最關鍵的可能是利之所在,生意既已到手,又怎捨得原銀奉還呢?

為投資者提供冷靜期,嚴格來說屬於售後服務,在整個銷售投資產品的過程中,前期工作是否做得好,看來更重要。試想想,如果中介人已向客戶清楚說明投資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了解客戶的需要,不為多賺佣金而推銷一些不適合的產品,為何怕客戶縮沙呢?同樣道理,當客戶明白本身的利益已得到充分照顧,相信自己作出的是明智決定,也沒有突然縮沙的必要。

其實就算真的設立冷靜期,亦只適用於一些投資期很長,以及缺乏市場流動性的產品,適用範圍相信不會如一般所想的那麼大。業界在研究是否設立投資冷靜期時,應從客戶可能縮沙的原因入手,對症下藥,評估這個安排的優劣。

本港的保險業早已設有冷靜期,投保人可以在保單發出後的十四天內退保,市場對此應該不會陌生。此外,海外的主要投資市場,包括澳洲、英國、美國及新加坡等,都有類似的機制。換言之,本地及海外市場有大量經驗可以借鑑,投資者為何寧蝕行政費用也要撤銷交易?不難找到答案,毋須憑空猜想。

在雷曼迷債事件中,的確看到監管機構失職,讓複雜的結構性產品包裝成低風險投資產品賣通街,而部分中介人唯利是圖的銷售手法亦大有問題,現在來個全面檢討,只是亡羊補牢而已。坦白說,如果金融機構依足本子辦事,又何須擔心?投資冷靜期只是一個安全網、一條緊急退路。如果將來真的有很多投資者縮沙,反而要留意銷售手法是否又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