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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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號碼: 

四股民詐騙重囚九月

股民窺準以往用白表抽新股的漏洞,在○六年多次虛報身份證號碼及住址,遞交多份申請表重複認購新股,四名有親友關係的被告早前承認串謀詐騙罪,昨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九個月。眾被告合共賺27萬元,法官昨判刑時強調重點並不在於被告獲利的數額,而是他們處心積慮、精心部署去犯案,擾亂新股配股的公平安排。

法官又指,眾被告的犯案手法經過改良,並利用郵局的轉遞服務,把未能中籤的退款支票,從與他們無關的物業地址,轉往他們真正的地址,來確保收到股票及退票,這卻是他們原創的。

虛報住址及身份證

四名被告在○六年十至十二月期間的七次招股活動中,重複交入多份白表來抽新股,以提高中籤機會。他們在多份申請表上雖填寫真實姓名,但地址及身份證號碼的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均屬虛報。由於當一份申請表上姓名連同身份證號碼,與另一份申請表上的兩者完全相同時,才視為重複而取消申請,故被告的多份白表雖姓名相同,但因身份證號碼不同,故也可過關。

而因私隱問題,未能中籤的退款支票上的身份證號碼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只會以「XX」顯示,而被告之前刻意只虛報第四及第五位數字,其餘均是真實數字,故符合退款支票上的受款人描述,成功兌現劃線支票。

事件及後因一名股民查閱配股結果時,發現自己身份證號碼明明中籤,卻沒收到股票,兼又收到退款支票,查詢下揭發身份證號碼遭人取用,而揭發事件。

被告為歐偉明(三十五歲、補習社教師)、陳慧儀(三十四歲、補習社教師、歐的同居女友)、連舜娟五十八歲、歐母)、張麗堅(二十六歲、歐弟之女友、資訊助理)。四名被告在案中合共獲利約27萬元。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首被告歐偉明和第三被告的歐母在拘留期間深感悔意,辯方律師指歐母在案中的參與程度很低,新股申請表也不是由她親自填寫。法官昨直言不能接受這求情理由。

重罰犯案者不手軟

為維護本港金融法治體系健全,法庭近期對犯案者判刑「絕不手軟」。例如摩根士丹利固定收益部前董事總經理杜軍,因偷步購入中信資源股份,早前被判監七年及罰款約2,332萬元。

至於涉及媒體伯樂(已私有化)股份內幕交易案,被告里昂前基金經理方仁宏今年七月份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及罰款137.2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