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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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擬簡化上市規定

港交所(00388)建議簡化上市公司通函及上市文件的規定,包括建議取消現行有關非常重大出售事項,須提供會計師報告的規定,但通函須載有出售項目及公司餘下業務的財務資料。

出售項目無需會計報告

港交所指,同意公司無需要就其集團或其出售項目編製會計師報告,做法不符合成本效益。非常重大出售事項的通函須就其所載的財務資料,提供一定程度保證,以供股東考慮。有關財務資料須涵蓋三個會計年度,而最近一個年度的結算日與通函發出日期相隔不得超過六個月;及經核數師審閱。

港交所又建議,取消要求非常重大收購事項的通函內會計師報告,須涵蓋緊貼通函發出日期前的那個會計年度,改為會計師報告須載有被收購項目至少三個會計年度的業績,而最近期會計年度的結算日期與通函發出日期,相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港交所同時建議,發行人除向聯交所披露有關交易的資料及預定時間表外,也應向股東披露該等資料及時間表;以及修訂董事就文件內容所作的責任聲明,以反映現時的披露標準。

港交所認為,有關建議可改善通函和上市文件的內容,為股東提供更為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