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對於上市公司商會建議成立審裁處處理違反股價敏感資料披露,以代替將披露責任法定化,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並不同意,指刑事檢控較民事性質的審裁處,阻嚇性較大;而審裁處本身亦不能向董事罰款。另外,財經分析師學會亦認為應盡快將「上市規則」法定化。
Webb指法例應容許證監會可以透過民事或刑事途徑(一如現時的內幕交易及其他市場失當行為如造市等)提出檢控,即個案可以提交到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或法庭處理,視乎個案的嚴重性及舉證因素等,刑事檢控的阻嚇力較民事大。
再者,審裁處本身是不能向董事罰款的,因為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董事並非「持牌人士」,審裁處最多只能要求違規者交出所賺或避免損失的金額。他說,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不大可能令董事有所賺或避免損失,換言之,審裁處較難令董事交出有關罰款。反而投資者應有集體訴訟的權利,可以就董事的不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引致他們的損失提出控告。
專家促法定化
另外,財經分析師學會會長龍克裘指出,政府應盡快將「上市規則」法定化,因為現時的執法行動主要針對中介人或投資者,但針對上市公司失當行為仍然很有限。他又指季度業績倘再拖延引入,長遠只會影響香港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