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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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研效英美披露沽空

證監會發表有關提高沽空透明度的諮詢文件,其中考慮方案包括效法英美,持有淡倉佔公司已發行股本0.25%需作匯報;淡倉匯報亦將衍生工具包括在內;及以後需註明沽空的平倉交易等。諮詢期九月底結束。

佔股本0.25%須報

至於何為觸發淡倉匯報規定,證監會正考慮不同方案,例如以界線劃分。證監會曾分析約320隻香港證券的估計借貸數額,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二月底止,當中有半數的借貸總額少於市值0.5%,即沒有任何人於任何一隻證券持有高於已發行股本0.5%的淡倉,因此0.5%的界線對香港是過高。

證監會指出,如採用界線方案,為網羅重大的淡倉,界線水平不應高於0.25%,即倫敦及紐約現時的水平。

另一個可行方案是定期匯報,因為大額淡倉並非在一個交易日內形式,規定如每周作定期匯報亦是恰當做法。

考慮納入衍生工具

鑑於金融市場日新月異,衍生工具也可用來建立淡倉,效果與沽空相若,故淡倉匯報亦考慮將衍生工具包括在內,可以是首階段僅將包括單一證券的衍生工具;次階段加入一籃子證券及指數衍生工具,除非該類淡倉獲證監會豁免,又或兩階段一併實施。

證監會認為,淡倉持有人最能計算自己的整體淡倉,因此應承擔匯報的最終法律責任。環球金融機構的匯報責任就由集團架構內每家獨立法律實體承擔,不須合併計算。

有關匯報資料或以非公開形式向證監會匯報,然後由證監會以延遲方式(例如每周或每兩周)公布合併計算的資料,不會透露淡倉持有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