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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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掛鈎存款 准彈性披露

本文重點
監管機構被指監管銀行銷售投資產品時「矯枉過正」,金管局昨向銀行發通函回應訴求。對於較簡單的投資產品,如一些非槓桿化掛鈎存款,該局擬容許有關產品在續期或重複購買時,給予銀行在披露風險上存在彈性。

客戶續期須錄音

該等非槓桿化投資產品包括主要外幣掛鈎存款、息率掛鈎存款及金價掛鈎存款。

金管局強調,銀行在客戶首次購買有關產品時,需就客戶的適合性作評估及披露主要風險,其後若客戶在六個月內續期或再度購買相同產品,銀行可向客戶提供有關單章或文件,以代替重新向客戶口述首次購買時已知悉的全部風險。若有關續期或再度購買在電話中進行,銀行須確保有錄音紀錄。

倘有關續期或重複購買超於過六個月,而客戶表示清楚相關風險,要求省去全面的風險披露步驟,銀行可遵照而行,惟須就客戶的要求作出錄音紀錄。私人配售投資產品方面,金管局及銀行公會則同意,入場費為50萬元。

金管局提醒,所有受證監條例規管的投資產品,銀行需續據證監要求銷售,而不受證監監管的投資產品,如外幣及息率掛鈎存款和衍生工具,銀行在宣傳及銷售時,需向客戶清楚披露包括有關產品不等於定期存款、產品不受存款保障、若產品不保本,銀行需清楚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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