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入禀所引用的「Seven-year Rule」是指美國加州勞工法例第2855條,當中列明僱主一方不能強迫僱員在不情願下提供服務。1944年女星Olivia de Havilland因拒接某個角色而遭華納兄弟公司雪藏,又不斷延長她的合約,長期冇戲拍的她提告,加州上訴法院終審判她勝訴,判詞指出她不能被超過七年的合約約束,自此第2855條被稱為「Seven-year Rule」。

1970年代著名女歌手奧莉花紐頓莊(Olivia Newton-John)亦以同一案例告MCA唱片公司要求解約,並獲得勝訴,但法庭為保障僱主,頒令凡其後新唱片合約,如歌手合約期內未能履行出碟承諾便要賠償損失。